『问题』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税务登记时有哪些特殊规定?
『类别』税务登记
『日期』2011-10-11
『回答』
根据深国税发〔2011〕72号 第一条规定: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含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申请设立税务登记,按以下规则办理:
一、“登记表类型”使用《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登记《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多个自然人的,登记第一顺位的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其身份证件类型选择“其他证件”,证件号码登记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号。
三、“投资方信息”登记合伙人投资信息。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证件类型选择“其他证件”,证件号码登记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号。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