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考察专利权的稳定性,避免专利权被宣告为无效。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拖延诉讼或者迫使原告和解,被告往往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原告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有时会以自己的专利权被宣告为无效而告终。
由于发明专利经过实质性审查,专利权比较稳定。因此,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如果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法官可以不中止诉讼。法官主要是考察涉案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法官内心确信涉案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存在问题,就不会中止诉讼。事实上,法官一般不会中止诉讼。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经过实质性审查并且没有异议程序,专利权很不稳定。因此,在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如果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无效,除了在特殊情况下,法官应当中止诉讼。法官主要是评估被告是否会构成侵权以及专利无效程序的可能结果。如果法官内心确信被告会构成侵权或者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很小,法官就不会中止诉讼。事实上,转入专利无效程序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有70%最终被宣告为无效。
在专利权效力这个问题上,法官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往往有不同的看法。法官不认为挑战专利权的效力是个很严重的问题。
二、 搞清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完全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申请档案和专利复审、撤销、无效档案可以用于禁止原告反悔。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原告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就应当禁止原告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因此,原告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需要根据所有相关档案,全面考察专利权保护范围,以确定被告的技术特征是否真的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三、 取证与证据保全
在购买侵权产品取证时,原告应采用公证方式,发票上还要注明产品包装和产品内容信息。原告还可以向工商机关或警察机关举报被告的侵权行为,通过行政或刑事调查程序取证。
此外,原告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有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两种。诉前保全一般由法院的立案庭负责,原告只能申请保全被告的侵权证据,而不能申请保全侵权数额的证据。因为在起诉之前,原告还不可能证明被告构成侵权。诉中保全由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原告可以申请保全被告的侵权数额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法官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证据保全。
四、 如何选择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管辖案件
专利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勿庸置疑,原告要避免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和销售地是最主要的侵权行为地,但如果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法院有管辖权。由于制造地往往就是被告住所地,在这种情况下,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要选择销售地法院管辖案件,就必须同时起诉制造者与销售者。但是,原告往往不愿意损害与销售者之间的关系,有些原告诉讼的目的就是要取得被告的销售渠道。那么,原告如何既要选择销售地法院管辖,又要避免损害与销售者的关系?下面以一个案例说明:
作者曾在一个制药专利侵权案件中代理原告。被告是一家中国北方的制药公司,通过低价侵权产品夺取了原告在浙江某地的市场。原告在当地法院同时起诉了制药公司和当地的一家医院。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医院举证证明自己不构成侵权,这些证据有助于原告证明被告侵权数额。开庭之后,原告就撤回了对医院的起诉。这样一来,原告同时达到了三个目的:第一,将管辖法院确定为浙江当地法院;第二,获得了医院提供的证据;第三,保持了与医院的关系。
五、 法官如何认定赔偿金额
法官在认定赔偿金额时遵循公平原则,赔偿金额只是弥补原告的损失,不会让原告从诉讼中赚钱。在根据产品利润率或专利许可使用费索赔时,原告不但要证明其真实性,还是证明其合理性。因为仅凭真实性来认定赔偿金额对于法官来说要冒很大的风险。此外,被告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也会影响法官对赔偿金额的认定。例如,如果原告在起诉前多次告知被告其已经侵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而被告依然置若罔闻,法官将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比较恶劣,就会适当提高赔偿金额。
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认定赔偿金额时,法官认定的赔偿金额一般为使用费的1至3倍;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法官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如果认定的赔偿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法官可以自己决定;如果超过人民币30万,一般要向庭长汇报。




